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9-27 点击数: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因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者,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如身份证或学生证丢失且未能及时补办,需携带其它能证明考生身份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应考,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和主讲教师特殊要求除外)。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自行借用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需经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十一)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考场,须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作特殊处理。

(十二)如有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考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得询问与考题内容有关的问题。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一)违纪行为

1、桌面上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2、考试时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座位安排;

3、未携带考试所需证件,且无院(部)证明材料;

4、开考后仍携带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复习资料、手机等;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或电子器材;

4、闭卷考试时,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夹带或传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及其它考试材料;

8、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9、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或者试图更改考试成绩;

11、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违纪及作弊的处理规定

(一)凡有第三条规定行为的,应立即停止考试并离开考场,本门课程成绩以“无效”分记载,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等字样。

(二)对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加重处分。

(三)有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研究生,根据该生的表现,可在下学年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六)对有作弊行为的研究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助学金;取消在学期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发现有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研究生,监考教师应当场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将有关依据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根据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并备案。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时,由研究生院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张榜公布,并将相关处理结果通知二级院(部)。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研究生院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对研究生院做出的处分决定,研究生有复议权,复议后意见不统一时,报主管校长决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