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宿舍、教室、研究室等场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构建和谐校园,实现我校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院不定期检查学生宿舍,严格查处学生宿舍用电、防火违纪行为,由研究生院、保卫处依据本条例相关具体条款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三条学生宿舍内出现以下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不同给予下列处分:
(一) 学生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壶、电磁炉、电炉、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操作使用电器: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饰品的,在电器设施上覆盖易燃物品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三)学生宿舍内电线连接混乱,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床柱,改换灯头,改装电路,不按电器自身使用要求改造、使用电器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宿舍楼道内出现以下违纪行为,视情节不同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改动线路、从寝室外接电、偷电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宿舍楼内供电设施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学生宿舍内出现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视情节不同给予下列处分:
(一)严禁卧床吸烟,打火机、火柴等烟具应妥善存放,不得靠近易燃物品。拒不服从或多次违犯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二) 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饼炉等)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明火造成宿舍内公用设施损坏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
(三) 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因上述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加重一级处罚;造成特别严重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研究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研究生部和保卫处等部门针对学生宿舍用电防火方面的安全检查,如出现拒绝检查或与检查人员发生口角、冲突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多人共同实施上述同一违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罚。
第九条无法查明宿舍内违反本条例之规定的行为责任人的,由宿舍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对宿舍每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每位成员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每位成员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隐瞒包庇上述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其他学生宿舍外的用电、防火安全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