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27 点击数:

第一条 总 则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着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

2.导师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人才强校的重要内容,我校强调充分调动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良性竞争,保障学科持续与协调发展。

3.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为主、导师指导与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4.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综合考虑申请者的年龄、学历、学缘和学科整体发展的需要等诸多因素,坚持按需设岗、科学选拔。

5.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本着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科学考核。

第二条 导师遴选

1.遴选条件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可以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精神,人格高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愿意并且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与此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讲师(工程师)。年龄一般在57周岁(含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3)在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情况下,如学科确实需要,经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但导师考核时将同等考核。

(4)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熟悉研究生教育工作。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能够为研究生制订合理可行的个人培养方案,并能指导研究生高质量地完成学习任务及学位论文;有较好的外语水平。

(5)主持市厅级项目或作为骨干成员参加省部级以上项目(国家级或国际合作项目前三名、省部级项目前两名),或可支配横向课题经费二十万以上(艺术、管理、法学类五万元以上)。

(6)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a.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期刊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达到:A类一篇或B类两篇或C类三篇或D类四篇(论文级别按学校有关文件认定,高级别可以按照低级别统计);

b.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两项(前两名);

c.有正式出版的本学科专著(理工类学科需本人承担3万字以上,管理人文类学科需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

d.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两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证书持有者)。

e.艺术学科等学术成果换算参照校人事处认定办法。

2.遴选办法

(1)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以遴选条件为依据,以研究生教育需要为前提,根据招生计划、各学科的培养工作需要和导师梯队情况设置岗位,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

(2)凡符合遴选条件欲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本人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提交相应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者具备的条件、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推荐意见和相应学科的发展需要进行遴选。

(4)研究生院将审核通过的指导教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确定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聘请校外指导教师,需由学科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受聘人的主要工作成果和目前承担科研情况的相关材料,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主管校长批准,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导师聘任

1.每位导师可受聘于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中一个学科(领域)的指导教师,并承担实际的指导责任。

2.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力量,发挥指导教师队伍的集体智慧,提倡以导师组的方式开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期限为三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招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6人,教授不超过4人,副教授不超过3人,首次独立指导研究生的新增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不超过2人。

4.导师到国内外进修、学习、访问,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暂停招生。因实际工作需要必须担任导师工作的,须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招生。

5.导师因健康原因和其他私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停招生。如需恢复招生需提交申请,须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导师职责

1.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为人处事等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研究生。

2.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在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方面给学生以具体指导,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按规定提交课程试卷与成绩。

4. 负责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及检查论文进展情况,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以及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5.学校和导师应共同关心研究生生活,切实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学校应尽量为研究生多提供助教、助管岗位,导师应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多提供助研岗位和一定数额的经济资助。

6.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指导就业不力,所带研究生就业率低于学校平均就业率的导师将限制指导学生数量。

第五条导师考核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包括导师的职业素养、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等方面,一般三年考核一次。

1.考核办法

导师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履职考核表》,并提供近三年来的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2.考核对象

所有在岗研究生导师都要接受学校的定期考核。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免予考核:

(1)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近6年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或近3年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3)近3年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

(4)到考核当年的12月31日满五十周岁,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研究生指导经验,且所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优良者;

(5)在考核当年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但尚未招生的新增研究生导师不参加考核。

3.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个人品行不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校、院(部)安排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任务;

(3)不按培养方案执行,或不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4)所指导学生论文被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

4.科研项目方面,不能提供研究生培养所需的经费等保障条件,在科研项目方面近5年未达到以下任意条件者,认定考核不合格:

a.主持市厅级项目

b.作为骨干成员参加省部级以上项目(国家级或国际合作项目前三名、省部级项目前两名)

c.支配横向课题经费十万以上(艺术、管理、法学类三万元以上)。

5.在学术成果方面,未达到以下任意条件者,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a.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期刊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达到:A、B类一篇或C类二篇或D类三篇(论文级别按学校有关文件认定,高级别可以按照低级别统计,艺术类参照遴选折算办法)

b. 近五年授权发明专利一项(前两名);

c.有正式出版的本学科专著(理工类学科需本人承担两万字以上,管理人文类学科需本人承担五万字以上);

d.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两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证书持有者)。

e.艺术学科等学术成果换算参照校人事处认定办法。

6.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一年后若具备导师遴选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六条 附 则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