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09-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撰写学位论文行为规范

第三条 撰写学位论文应遵守以下学术行为规范:

(一)学位论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行为规范的规定;

(二)在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三)学位论文中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学位论文中对个人的履历、资历进行介绍时,要客观真实,不得夸大和隐瞒;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要公正准确,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评审专家在发表评审意见时,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谋求不正当利益;

(五)学位论文中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学位论文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规范。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认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委员会进行书面举报或口头举报。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4个工作日内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 (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十一条由校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校学术委员会应责成相关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不少于3 人)在 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二级学院的调查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时,校学术行为规范管理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明确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中, 应充分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后者在 14日内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相关部门、机构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二)撤销学术职务、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学术处分;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由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招收新研究生。

第二十条被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暂停期限为两年至四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经审查,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可做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院(部),学校将对该学院(部)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学科缩减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并给予该学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10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 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在 30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事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委员会定期组织学术诚信道德宣讲活动,并组织全校教师及学生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由研究生院组织对所有申请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反抄袭检查;由教务处组织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反抄袭抽查。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学院(部)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 学校逐年加大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盲审比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经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