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9-2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统招研究生、非全日制统招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研究生的管理组织。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对各学院相关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制定政策,具有对招生、培养、学位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职能;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党团建设、注册、请假、奖助工作、住宿、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奖惩评定、助学贷款等;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完成招生、培养、管理、教学组织、学位授予、就业等相关工作。

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制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及有关规定,指导各培养单位完成招生各阶段工作,包括招生宣传、报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录取、新生入学报到等。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依据《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负责审查研究生的入学、注册、转学和转专业、休学和复学、退学和取消学籍、奖励和处分、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毕业以及与研究生有关证件的发放等相关手续,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研究生的教学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定期组织专家对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和培养规范进行检查和评估。各培养单位负责落实培养计划、专业课和选修课的教学组织、学年评定、中期筛选及学位论文的指导与答辩等教学工作。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培养单位完成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研究生就业工作。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落实就业计划及派遣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就业计划的落实、办理离校手续、证书发放等项工作,协助保卫处和档案科完成户口及人事档案的转入和转出手续等项工作,完成毕业环节的各项工作;各培养单位和导师是研究生就业创业的具体实施者,关心、帮助和支持研究生就业和创业,协助校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十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及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及考核,(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十研究生其他管理工作

1.由计财处管理研究生的收费工作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的分配工作及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费(研究生院制表)由计财处划拨给研究生导师,由计财处监控经费的使用,培养费主要用于研究生的教学、科研以及学位论文的撰写等,不准挪作它用;由计财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研究生院制表)下拨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等相关费用;

2.由学校档案科管理人事档案手续等项工作;

3.由武装保卫处管理学生户口手续等项工作;

4.由党委组织部管理研究生的党员发展等相关事项;

5.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管理教室,研究生院上报教室使用计划;

6.由后勤服务中心和协调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项工作(如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床与学习桌椅的购置、用电等)。研究生院每年提出需求计划,安排宿舍,研究生寝室的管理工作纳入全校学生寝室的统一管理范围;

7.研究生所需的教学设备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计划,列入学校教学设备的购置计划之中,由学校教学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和采购。

第十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十六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十七完善各级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十八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守则》)

十九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按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三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三助”活动的有关协议。

二十二研究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二十三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二十四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二十五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六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评选办法》)。

二十七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

二十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十九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三十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十一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十二对研究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十三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十四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三十五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三十六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