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申诉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校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学校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均由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主任委员为学校申诉委员会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校申诉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学生申诉;
(2)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4)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受理程序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而不再受理。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详细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申诉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或证人证言;
(3)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经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提请学校申诉委员会进行受理审查。
第十二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如下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受理条件和范围,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申诉人逾期申诉或已有申诉结论仍反复申诉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的3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采取书面审查或复查会议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学生申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其他情况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的,复查结论必须以赞成人数超过学校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六条采取复查会议方式处理的,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书面通知申诉人和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出席会议,并要求双方签字后留存。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程序终止。
第十七条复查会议由学校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委托副主任委员组织召集。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复查结论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做出的复查结论必须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申诉人和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必须出席复查会议。
第十八条申诉人在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程序终止。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诉复查会议程序,并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1)原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2)学校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学校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结论;
(6)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人难以联系或下落不明,可以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继续执行,如学校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