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9-27 点击数: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在读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研究生院请假。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并提交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创新创业者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在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标准者;

(3)被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签字等;

(4)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七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离校进行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 具体按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考勤、请销假制度》处理。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其培养计划顺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二)以研究生身份因个人原因出国者;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四)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五)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因上述原因休学,由本人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休学)》,经导师同意、所在院(部)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同意。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日期届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复学)》,经导师同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委培、定向研究生复学还须经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同意。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按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章退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重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者;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毕业论文者;

(四)经中期筛选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认,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其本人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退学)》以及办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通知书》的各项事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应请事假。凡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要提交必要的证明。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四周。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

(二)委托代培生和定向生一律退回相应的委托单位和定向单位。

(三)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退学的研究生,自研究生院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并在一周内离校。

(六)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所在学院予以认定,相同课程予以免修。

第十九条 被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可发给肄业证明。

第二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跨门类、跨类型转专业。如研究生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研一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按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批准,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对拟转学研究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研究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成绩、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方可转出。

第二十三条拟转入我校者,经我校和拟转出学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须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拟转学研究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研究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成绩、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校长签批《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或者学校出具接收函,方可转入。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对照国家文件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明。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经学位审查合格,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

第三十条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提前答辩。对少数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研究生,在满足答辩要求的同时,理科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全文收录,或2篇被EI全文收录;工科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EI全文收录;人文社科类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方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提前答辩办理办法:由研究生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告,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连同三份学位论文提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指定三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且学位论文专家评阅均为优秀,才批准其提前答辩。

第三十一 研究生提前毕业一经批准,即按毕业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当年就业计划,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如未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或论文答辩未通过,均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须由本人在原毕业日期之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及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获批准者累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学习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收取相关费用。学校不发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八章毕业和就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后,进入毕业就业阶段。要按研究生院要求,按时填写并向所在院(部)和研究生院提交毕业相关材料,未按要求交齐材料者,不予办理毕业就业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毕业之日起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并停发助学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