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学习成绩的考核及成绩记载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课程的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必须要有试卷,考试方式采用开卷或闭卷的方式,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查课程可采用笔试、课程论文、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进行考核,成绩记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为了微机登录方便,五级分制可换算成百分制登录,依次为: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未经批准,研究生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缺课1/4及以上者,不能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二、课程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
1、考试安排
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的最后三周内,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单位协商确定后,通知各二级学院(部)。其他课程考试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安排。
2、学术活动及社会实践
详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3、重修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试,“重修”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经重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办理“重修”的研究生应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公共课重修由研究生院审批、安排重修事宜,申请表由研究生院存档;其它课程重修由各二级学院(部)审批、安排重修事宜,申请表留二级学院(部)存档,无需研究生院审批。
4、考试纪律
(1)未经批准不参加研究生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
(2)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按照《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生课程不设补考环节,不及格者或无成绩者一律按重修处理。
三、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取消及要求
1、 凡在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为研究生课程,均可开设。未列入的课程不属研究生课程,修课者不计学分。
2、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最低选课人数不能少于5人,连续三年选课人数少于5人的课程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将被取消。以后若需再开,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开课程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和确认。
3、 新开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优秀青年讲师、博士若申请开设新课,各院部应派有经验的教师对其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在院部进行试讲,院部审查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任教。
4、 研究生新课程的申请与审批。
(1) 教师申请:拟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先经所在各教研室(研究室)讨论通过,并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下学期拟开设新课程的申请,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申请表》,并提交拟使用教材和教学大纲等材料。
(2) 院部初审:学院对教师申请开设课程的必要性、新颖性、系统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意见,院长签署初审意见,于开课前一学期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不受理临时性的新课程申请。
(3) 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院对符合新开课标准的,予以确认,通知相关院部列入下学期课程目录。
四、研究生课程的要求
1、凡经确认,被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除学生选修人数未达规定的最低人数者外,不得擅自停开。
2、 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而且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原则上学位课程按一级学科统一设置,专业选修课尽量按二级学科设置。
3、研究生课程不应局限于一本教材,必须配合充分的相关文献资料,力求反映该学科(专业)发展的全貌和趋势。
4、研究生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并在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5、各专业须按学科建设的需要和优化研究生知识结构的要求设置课程,并坚持相对稳定。要避免单纯按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需要而设课。
6、学位课程应以任课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其它授课方式不能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
五、成绩管理办法
1、课程成绩的归档与保存
成绩单应一式3份,研究生院、二级学院(部)、教师各一份,各二级学院(部)研究生教学秘学或学科秘书在收到成绩单并核对无误后,加盖二级学院(部)公章,应在考试结束一周内,报送到研究生院。成绩单仅体现最终成绩,若成绩为综合成绩,请在后边附各项成绩及计算方法。
2、成绩的录入与查询
研究生院在收到各二级学院(部)成绩单的一周内,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研究生可到该系统上查询各门成绩。
3、个人成绩单的办理
全日制研究生在培养期内所有课程结束后,若需要办理个人成绩单,均可到研究生院办理。有效成绩单为打印件,并加盖研究生院成绩专用章。已毕业研究生可直接前往学校档案馆办理。
六、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