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27 点击数: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保障外出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各二级学院(部)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凡研究生外出需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在研究生外出期间,导师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强化安全意识。教育研究生要文明外出、遵纪守法,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院(部)领导、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由学校组织的属教学环节的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校外活动。

第二章 研究生外出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对申请外出的研究生,要求本人阅读《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须知》,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请销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六条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派出单位或导师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后,根据外出活动内容由二级学院(部)负责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研究生教学秘书需根据《审批表》认真填写《院(部)研究生外出情况汇总表》,便于学校、院(部)掌握外出研究生人数、去向、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凡未经申请自行外出的研究生,在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研究生外出期间安全管理

第十条研究生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校内联系人(与《审批表》中联系人一致)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情况;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若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及时向研究生院、学院(部)、导师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第十一条研究生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院(部)应及时掌握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学生的家人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或迟报、漏报。

第四章 研究生外出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外出事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为履行职务发生的事故,学校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除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外出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研究生外出时发生事故,研究生或研究生家长可与学校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须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